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調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調字第5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廖繼耀向相對人投保意外險後死亡,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保險金,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本件依聲請意旨認有命聲請人提出廖繼耀之保險契約書影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5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程式不備,應堪認為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月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