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2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建字第10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54,61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9,0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