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璋 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並提出已送達對造之證明。 ㈠原告提供鑑定機關參考之「中科污水廠一期二階工務所支出表」中,關於項目「薪資」欄所載「97/2/27-/5/5」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027,399 元之受薪對象、受薪期間、薪資金額及原告支出憑證(均影本即可,原本當庭提出)。若於鑑定報告書中已有相關資料,則請明確資料所在。 ㈡原告提供鑑定機關參考之「中科污水廠一期二階工務所支出表」中,關於水電費106,977 元之支出憑證(影本即可,原本當庭提出)。若於鑑定報告書中已有相關資料,則請具體陳明資料所在。 ㈢被告答辯稱鑑定報告關於整體界面整合作業費部分應已包含於原告工程之工程管理費,不得再請求等語。請具狀陳明原告主張97年2 月29日至97年5 月5 日期間工程整體界面整合作業費與所請求「原合約項目」中之管理費有無重複之情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