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709,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3,7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