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詹漢山律師 丁○○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林雅儒律師 複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