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馨惠即劉雅 厝巷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高柏亞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馨惠(即劉雅鳳)自中華民國98年 4月29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王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業已讓與「香港商高柏亞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而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高達新台幣103萬2241元,每月薪資僅約1萬3000元(聲請時尚有 2萬2000元,惟於97年12月25日遭裁員,目前在菜市場打工,薪資約 1萬3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父親劉宥寓、母親黎思虹、長女之費用共約 1萬4100元後,已無餘額,實不足以清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有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件債權人清冊暨債權總金額表等在卷可考,且經本院訊問調查屬實。 四、次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王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而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高達新台幣 103萬2241元,每月薪資僅約 1萬3000元,而其生活必要開支,為每月膳食費4500元、扶養父親劉宥寓、母親黎思虹、長女三人共7000元、交通費600元、其他必要支出2000元,合計1萬4100元,亦有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通知書、身分證、戶籍謄本、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人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參,且其所列舉之金額,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尚屬相當,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顯已不足清償債務,堪認真實。 五、末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又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4月29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