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賴宜孜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查債務人陳報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 3,495,872元,又據其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含扶養費)共計 23,419元;其固定收入為任職於恩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29,750元,有其薪資單、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扣薪之執行命令在卷可考。 四、再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消費態樣多為代償債務(91年 9月26日173,000元、93年11月3日216,000元、94年 7月28日360,000元、94年8月6日60,840元)、娛樂{銀櫃 KTV、花園海洋世界、歡嬉飲食店(大都會KTV)}、旅館(夏卡爾MOTEL、金倫旅館、宏賓旅館、威尼斯汽車商務旅館、凱羅藝術大飯店、采岩汽車旅館、米堤汽車旅館、波特曼旅館)、電視購物(東森購物)、百貨(豐洋興業、廣三崇光百貨)、電信(遠傳電信)、銀樓(瑋億銀樓鐘錶)、服飾(向暘服飾店、七號衣庫、佳舫服飾)、信用貸款(93年4月21日543,000元、94年1月24日189,000元、94年11月10日400,000元、95年 3月20日180,000元)、預借現金(93年4月40,000元、93年5月313,000元、94年3月52,000元、94年4月55,000元、94年5月245,000元、94年6月130,000元、94年7月132,000元、94年 8月55,000元、94年9月280,000元 、94年10月449,000元、94年11月205,000元、94年12月11,000元、95年 1月52,000元、95年2月6,000元)、其他(上朋、斐樂公司)等(其他小額未列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而債務人於本院98年 4月1日訊問時亦自承(何時開始借錢給你先生的朋友?)已經很多年了,是從93年開始暴增等語。依此債務人之消費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且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需,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且債務人並未在歷次代償債務過程中,知所節制控制消費,以儘力清償債務;茲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及借款予先生朋友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矧,債務人之消費態樣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到場之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顯見 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規定,應駁回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