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 訴人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4月30日上午 9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