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派法定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三勝製帽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戴勝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戴勝通為相對人三勝製帽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非 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三勝製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勝公司)之董監事,由經濟部以00000000000號函限三勝公 司於98年3月31日前完成改選董監事,然三勝公司未依限改 選變更登記,原任董監事已當然解任。而鈞院95年度執全字第125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業經鈞院96年度全聲字第803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在案,聲請人欲對三勝公司聲請返還擔 保金,因三勝公司目前無董事會,致無從向鈞院聲請辦理,顯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爰依法聲請選任三勝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等語。 三、按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 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監察人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95條 、第2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 出三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且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參。又三勝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00000000000號函令三勝 公司於98年3月31日前完成改選董監事,惟三勝公司並未依 限完成改選變更登記,原任董事、監察人職務已自98年4月1日當然解任,則三勝公司目前即無合法董事會可運作並行使其職權,自有使公司受損害之虞。揆諸首開公司法規定,三勝公司即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又聲請人因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欲對三勝公司聲請返還擔保金,則聲請人核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為三勝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自屬有據。另戴勝通為三勝公司原任董事長,就三勝公司之業務及財務具有實際處理之經驗,本院綜參上開情事,認為由戴勝通擔任三勝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戴勝通為三勝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