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 告 華信膠標織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院審酌原告民國98年6月12日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3,920元, 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原告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