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 告 林裕昌即元力工業社 應送達處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6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7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