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 告 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極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940元,應 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