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實法律事務所)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709,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