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64,88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9,3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83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