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4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