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盟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