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 告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