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6,1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