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堡福斯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1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49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