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2,7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1,4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60,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