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20,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6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