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62,397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0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