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康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037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273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21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