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38,72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76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