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原告與被告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