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森林即金森砂石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49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11,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19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