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帳冊及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0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8年度訴字第1900號返還帳冊及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