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王金鍊即源益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林瓊嘉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方鴻枝律師 被 告 頭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方鴻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8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