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信膠標織帶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03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