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69號上訴人即 被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869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