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慧芬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定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7年1月1日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縣后里鄉○○村○○路105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供經營五金賣場之用,租賃期間自97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詎被告於出租約7個月時,突向原告表示要收回系爭房 屋,雙方乃於97年7月24日簽訂終止租賃契約同意書,另訂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自97年8月1日起至97年11月30日止。因提前終止租約,對原告不利,原告受有損失,雙方於同日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需補償原告新臺幣 (下同)40 萬元、違約金10萬元、保證金10萬元,合計60萬元,被告於97年7月24日先交付10萬元,餘款50萬元於原告97年11月30 日搬遷完畢,並完成所有點交手續後再行交付,另約定終止租賃契約後五年內,被告不再出租給五金超市同業,若違約定,被告願付賠償金100萬元。詎原告於97年11月30日租約 期滿搬遷完畢,並完成將系爭房屋點交予被告後,被告違反協議書約定,於97年12月間將系爭房屋出租與訴外人全聯福利中心做超市使用,爰依據協議書第7點約定,請求被告應 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其原本計畫收回土地合建房屋出售,然因經濟衰退,合建條件談不攏而作罷。又終止租約時除約定補償原告60萬元外,另僅約定終止租約五年內被告不再出租給「五金超市同業」。被告為使所有之前述房地不要閒置,出租與全聯福利中心,與兩造約定之「五金超市同業」並無違背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證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終止租賃契約同意書、協議書、照片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僅以將系爭房屋出租與全聯福利中心,並未違反協議書第7點約定等語置辯。經查, ㈠兩造所不爭執之協議書第7點約定:「終止租賃契約後五年 內不再出租給 (五金超市,同業),若違該項約定,甲方(即被告)願付賠償金壹佰萬元正」,依其文義,係限制被告將 系爭房屋出租與原告相同經營五金超市之同業。依被告所提出之原告所經營「順鎰九九賣場」營業資料公示查詢所示,其營業項目為「零售式量販店」,與原告所提出之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所載,系爭房屋係出租與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后里文明分公司,其營業項目為:一、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二、乙類成藥零售業;三、菸酒零售業;四、化粧品零售業;五、不動產租賃業,兩者登記營業項目並不相同。 ㈡又依被告所提出之「順鎰九九賣場」照片所示,其廣告看板載明為「居家生活館」,所販賣物品為「免洗用具」、「家庭用品」、「清潔用品」、「傢飾寢具」、「DIY產品」、 「文具用品」、「玩具」、「電器用品」、「汽車百貨」、「電料用品」、「水電材料」、「五金工具」、「鋁架鋁梯」,與被告另提出之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后里文明分公司照片所示,其所販賣物品多為食品、飲料等不盡相同,此情核與證人丁○○於98年6月29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結證稱:「 (法官問:有無去過原告的店?)答:有,裡面有賣烤肉用品、五金、廚房用具、日用品如衛生紙、棉花棒、牙籤、牙線、雨衣、雨傘、掃把、電池、電線等、衛生棉也有賣,沒有賣泡麵、醬油,但沒有賣吃的」相符,足認被告所出租之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后里文明分公司,其所販賣之物品多為食品、飲料,與原告所經營「順鎰九九賣場」,其販賣物品偏重於居家金屬製品不同,自難以少部分販賣物品相同,即認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后里文明分公司為原告相同經營五金超市之同業。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出租之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后里文明分公司並非原告相同經營五金超市之同業。從而,原告以被告違反協議書第7點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之違約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