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德昌中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下午4時 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