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德堡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