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 允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等人間請求給付應收帳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21,93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23,144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