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 允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椿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再審被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應收款事件,件,再審原告就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