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2,20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4,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