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54,49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