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先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5號上 訴 人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送達代收人 曹志仁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MAR. LTD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75號給付先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折合新臺幣為0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1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