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原 告 吳富庭 彭桂澄 吳育傑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富堂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珊律師 被 告 陳志榮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彩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何立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院認原告吳富庭、彭桂澄主張渠等有不能維持生活,須受扶養之事實,仍有下列事項應予調查: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提出能證明上開主張之積極證據到院,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並提出已送達對造之證明。 (二)本院另依職權調取原告吳富庭、彭桂澄最新財產歸戶資料、最近2 年所得收入資料,以及查詢原告吳富庭、彭桂澄名下開立帳戶自民國97年12月1 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