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余彩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7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彩雲 送達代收人 蘇嘉雯 上訴人與原告吳富庭、彭桂澄、吳育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0,896元(計算式:2,784,287 +2,636,588 +6,030,021 =11,450,89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2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