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國正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676元,應徵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