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8號受裁定人即 上 訴 人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送達代收人 陳琮翰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曾亮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9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日書記官 黃麗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