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6號 受 罰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尚博昱維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93條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亦準用前條規定。 二、查翔鴻知識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9年5月17日清算完結,並於 同年月28日經送請股東承認,此有受罰人所提出之股東審查報告書附卷可參。而受罰人即清算人遲至99年8月4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此亦有民事陳報清算完結狀上所蓋本院非送中心之收文戳章可憑,顯逾15日之法定期限,爰依首開法條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