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444號債 權 人 翌典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債務人為何」,此項裁定已於99年8月17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