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650號債 權 人 銘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達鼎雷射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免費維修債權人所購買之二極體模(CEO ),否則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00,000 元。經核債權人之請求乃係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本質上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又預備合併之訴,並未規定於民事訴訴法第一編總則及第六編督促程序,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並無適用,是債權人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