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553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進旺即艾迪爾整合行銷創意工作坊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相對人艾迪爾整合行銷創意工作坊之法 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㈢本票原本。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