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956號聲 請 人 泰吉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方敏梅即米凱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米凱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