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812號聲 請 人 泰吉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方敏梅即米凱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債務人米凱企業社停業,請陳報本件應受送達處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