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林孟滄、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介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滄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被告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所為99年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起上訴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0,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8,221元;上訴人即被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 上訴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