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7號原 告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被 告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營業所地為「彰化縣彰化市○○路○段708-31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